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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延期支付涉税风险
一般来讲,延期付款,不会被认定为“贷款服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延期付款利息”(若有)则会视为“价外费用”,这也佐证了“延期付款利息”不需要单独按照贷款服务计税。(当然,股权转让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此“利息”——无论是否约定,皆不会成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哈哈,税务局哪有这个权力?即使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则此视同销售产生的“利息”,也是构成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而股权转让又不是增值税征收范围。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