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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企业签订开发系统中使用设备的销售问题
请您补充一下,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上述“设备A”是否属于提供该服务所必须的(就是说,没有这个设备,则此服务无法提供,必须以这个设备作为载体,才能提供服务)?
那么,以上属于“混合销售”。且“技术服务”乃是主营,自然一并按照“技术服务”开具发票、计算增值税(6%)。
另外,对于设备本身而言,既要一并“混合销售”(120元),其成本(90元)亦与服务人员工资等一起构成此项业务成本。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