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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如果直接告诉您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往往会有误会,所以我要直接举例来讲:
比如说,您的工资,合同约定10000元,然后发工资时,扣了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1000元,扣了个人所得税300元;然后实际到手8700元。但您说实发工资8700元呢(难道还有1300元没发?)还是10000元呢?
当然,回到这个问题,这个基数就是10000元。
您可向工会或者代收税务机关提供“工资没发完,做了冲回”的证据,申请退还多缴金额。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