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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未执行,但是已经发生了成本,对已发生的成本记到哪里?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请问具体是什么业务的合同?这个合同还执行吗?
这属于一项对外提供的服务,服务提供过程中,可以设置“劳务(服务)成本”科目,归集发生的相关支出。待收入确认时,将此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但如果合同不再执行,而需要确认损失的话,则可结转营业外支出科目。
实际发生损失,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可将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留存备查。
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真实性
即是否真的卖了10万,可以提供相关流水。(不要说收的现金,现在没人信的,反而让人怀疑。)
二、关联性
就是说,卖给了路人,还是关联方、公司老板、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等。如果属于这些,可能就要提供卖给路人也是这个价格的证据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上所述,若为建设期间,尚未开展仓储业务,则是否作为“仓储设施用地”,确实存在歧义,文件似乎也未明确;建议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六、(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