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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不良引起的损失赔偿请求额中应该含进项税请求吗?
中间商向您索取的赔偿金,可以有俩种做法,一是中间商取得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给你方开具收据就可以,所以就是按你们双方商议金额进行请求即可,不涉及含税还是不含税问题。二是双方商议把赔偿金作为折扣折让处理,也就是你方相当于给予对方一定折扣销售商品,那么这个时候索取的赔偿金就是含税金额,在开具发票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抱歉 刚看到有错字,对方向你方请求赔偿金,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也不能开票给你方,但如果他发生的修理费和其他物料的采购 是为了修理不良的产品,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可以抵扣的。不需要转出,收到赔偿和他支付修理费是两个事项,赔偿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修理是为了销售,可以抵扣。
国税发【1997】167号说的平销返利,指的是任何形式的返还都属于销售方减少销售收入,购买方减少购入成本,但您说的是有明确约定的赔偿金,不是平销返利的概念,不适用这个条款的。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