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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退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您这个更早,适用17%税率,道理自然一样,而且之前也有明确,只是未专门出文件)、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显然,此时退货应当适用17%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当然,如您所述,卖回供应商,法律亦未禁止;法无禁止即可为。我认为是可以的。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