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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给客户开出去,但按合同当年无法确认收入,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何时开具发票,应当基于税法规定,而非“客户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显然,既然“合同期限是今年12月到明年12月”,则此时不应就全年开具发票。
账务处理方面,如果已经收取全款,则可计入“预收账款”;若款亦未收,则什么也不用做。
其实,这与“转移给关联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简单来讲,卖的什么(转移的什么),就开什么。当然,“建筑服务”乃是一项服务,本身也不是资产,这没法转移的。比如转移一台设备,就开具“销售设备”;转移一宗办公楼,就开具“销售不动产”。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其实,“公司”是个抽象主体,“公司”本身无法做任何事情,而必须由“公司”的人来做。也就是说,举个您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您是饭店,那来吃饭的,肯定是自然人,“公司”不可能吃饭呀。但显然,饭店也会给公司开具发票的。
所以说,这个事情本身没有问题,由客户索取即可;即使撒谎,那也是客户撒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