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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是如何规定?具体是参照哪个条例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①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构成涉税犯罪或者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本年度纳税评级将直接判为D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及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等触犯刑法的情形,按照刑法规定立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虚开发票作为一种行为,没有区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罚,上述就是针对这个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在所得税上的焦点就是可以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相关规定,如果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即使发票被判定为虚开,也可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