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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租赁农村土地也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铂略会员80596108
提问于 2023-02-22 10:35
关于“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文件是有的;但是,正如文件所讲,前提是“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包括郊区)、县城、镇(政府驻地)、工矿区。农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但是,有几点需要您的注意:
一、关于城市(郊区)、县城、镇(政府驻地)的范围,是有文件规定的;比如有的村子,就位于市郊或者县城范围之内,那就需要纳税了。
二、特别注意“工矿区”。比如有的村子,划在某个“工矿区”里,自然也要纳税。
给您举个例子吧:您公司通知周末加班,但是财务部的人不用来。那么什么样的人要来加班吗?就是您公司员工,且不在财务部上班的人,需要加班。
这儿也是一样,位于农村,且不属于“城市郊区”(一般所在市政府文件会有明确划图)、“县城”(比如有些“城乡结合部”,看似农村,其实划到城里了)、“镇政府驻地”(通常不仅仅是政府大院,也是一个范围的)、“工矿区”(省政府会有文件,有明确“四至”),那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上面这些范围,是有明确文件(可能省级、市级或者县级政府的文件)的。
这个理解是有所差错的。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
当然,您可能考虑到万一按照新的规定,追溯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但是,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乃是原本应有之义。不能明知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故意隐瞒收入;并且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待追溯转为一般纳税人再行抵扣。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如上所述,视同销售范围并未包括“服务”。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收到“保证金”并未对应上述应税交易,且之后达成情况未定,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上述款项是否属于您公司尚未可知,因此作为往来核算即可。而应视后续履约情况返还或者作为收益。
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