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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增值税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甲方向乙方出售设备,并已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已收到设备且全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支付了部分设备款。多年后,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放弃部分债权(乙方未支付部分)。那么作为债务人乙方,这部分收益要入营业外收入。问:1、营业外收入,无需确认销项税额?2、债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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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星 提问于 2023-03-16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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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3-03-16 11:22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河南省税务局相关答复(2020年4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此可见,这里的进项税额是纳税人“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如果供应商放弃债权,购买方无需在支付货款,就不存在“支付”或“负担”增值税额的文件,所以,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当然,实际工作中,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比如有人就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一)如果属于销售折扣折让之类的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自然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冲减相应采购成本;

    (二)如果属于债务重组、债务豁免、无法支付等后续结算行为,销售方并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其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则只需要将“应付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即可,而不必另行作进项税额转出。

    对此可能有一些不同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时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所掌握的具体口径,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按目前规定,并没有要求款项必须由购买方支付,如果有特殊原因,一定需要母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留存必要证据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可以。

    需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或者委托付款协议,来作为母公司付款的支撑。

    不过话说回来,为啥母公司非要替子公司付款呢?不能找把款项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付款吗?

    管理会计 税务合规与筹划 财务BP
    1个回答2025-04-29 16:01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相关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契税。

    二、关于追征期,若非偷税,则上述税额为三年;若为偷税,则无限期追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三、关于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2个回答2025-04-29 14:0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销售俩种不同商品?一种自产,一种外购?那就分别按俩种商品税率计算各自增值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4-2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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