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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损失确认

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关于资产损失确认的问题。
我公司和客户之前销售一批定制的产品,收货后由于双方在技术更新问题上有一些分歧,一直没有达成意见一致,产品在对方也放置了很长时间,外部也有些破损。但我公司还想与对方合作,毕竟是大客户,22年双方协商退货了,我公司给对方开了红字发票。但现在问题是这批产品由于定制,我们无法销售,说白了市价为零了,只能作为废料处理。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我有三个问题想请教您:一我们能确认为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吗?二 如果能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三 确认资产损失,我的进项税额用转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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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03-23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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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3-03-23 11:02

    一、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以上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不必报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不需要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市价为零”的原因进行报废,不属于上述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 2023-03-24 07:32:58
      首先,非常感谢老师对我的问题做出的非常专业回答。 其次,我还想再问您一下,确认资产损失后,因为需要准备备查资料。能具体详细说明一下(最好有模板啥的)都准备哪些资料来应对税局抽查。 最后,还想问一下如果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也是这么确认资产损失吗?
    • 2023-03-24 09:42:04

      一、上述各项资料,没有固定格式,据实留存即可。(其实,都是些内部资料。)

      二、如果退货,可以照此办理。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5-06 16:0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 宏老师 企业财务管理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5-0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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