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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平台的方式向个人支付退广佣金,个人如何开票给平台公司,还有按劳务报酬还是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税?
您说的是“推广”服务吧?若如此,可按“广告宣传服务”开具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如果“个人”独立以自己的“劳动”(推广)来赚取这个报酬,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个人”进行“推广”这项服务的经营活动,有收入、有成本费用等,那就是经营所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农产品-动物类-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显然,火腿以及火腿肠开发票适用13%税率。
有没有资质,对于开票并无影响(只是说不影响开票,但“据实开票”不是不办资质的理由)。但是,开具发票,必须基于事实、必须合法。
关于“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事实上,税法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说,没有“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这个说法。况且,物流服务是个综合概念,换算到税法概念,其中包括上述“收派服务”(6%),更包括“货物运输服务”(9%)。直接来讲,“物流辅助服务*物流服务”这个开法是不对的。
至于您提及“收派服务”,如上定义,如果您给上游提供了“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实,上面定义很清楚了,收派只是同城活动,物流还包括异地运输),那自然可以开票。
对于这个问题,您可能是询问是否属于农产品,是吧?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等描述,上述果茶、奶茶不属于农产品。
应当选择或者添加“果茶”、“奶茶”项目,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