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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支付给员工辞退补偿金特别大,分年递延支付,请问个税是一次性交还是按什么政策交?
关于这个问题,建议您参考一下如下答复:
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张三在2018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一次性补偿金30万元,并在2018年5月支付20万元、2019年1月支付剩余10万元,则应于2018年6月按总补偿金额30万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的规定,在当地上年(第一次支付的年度之上年,案例中即2017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2018年未按总补偿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则应进行更正申报。
相关链接:
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cwj/rdwd/201907/t20190718_272631.html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