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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方的股息分红100万,拿到其中80万进行分红,请问个所税是按100万来缴纳,还是80万来缴
这个问题非常典型,值得好好答一下: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公司、企业、组织等,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之“先分后税”,这个“分”是说分开,就是区分每个合伙人应得多少,而不是实际拿到合伙人手里(账户)。
那么,这个问题就清楚了。“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方的股息分红100万”之时,即为合伙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时,自然应当就此100万依法纳税。
主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