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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方的股息分红100万,拿到其中80万进行分红,请问个所税是按100万来缴纳,还是80万来缴
祖硕殿下
提问于 2023-05-22 16:16
这个问题非常典型,值得好好答一下:
一、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公司、企业、组织等,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之“先分后税”,这个“分”是说分开,就是区分每个合伙人应得多少,而不是实际拿到合伙人手里(账户)。
那么,这个问题就清楚了。“合伙企业收到被投资方的股息分红100万”之时,即为合伙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时,自然应当就此100万依法纳税。
主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需要。
因为这并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法定扣除项目,且“不属于高危行业”,则不是法定免税项目,因此需要作为一项“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另外,可能需要依据市场公允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租赁服务)处理。
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在增值税法之后不用视同销售了,也就是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