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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在增值税法之后不用视同销售了,也就是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按你描述不是无偿出租,而是有偿租赁,租金作为了投资款,在税务上分为俩个业务对待,一是出租业务,在这个业务中,需要缴纳租金的增值税及附加,按租金缴纳房产税,还有租赁业务印花税;另一方业务是投资入股业务,这个业务你公司不需要纳税,被投资企业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从税务合规与内控角度来看,存在税务风险。仅靠内部审批单,是效力比较低的内部证据,没有外部证据,一旦税务机关不认可,可能认定为“虚列成本”或“不合规支出”。
可以,按实际情况办理即可,即便不发工资也可能为分公司服务,所以可能产生差旅费用。但同时要做好以下内控管理。
制度明确: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需明确“派驻/异地任职人员”的报销主体、标准及补助范围。未明确制度易被审计质疑。
审批闭环:必须有真实的《出差审批单》(含事由、时间、地点),报销时附合规发票。无实质内容的“常规通勤”不应按差旅报销。
避免重复:若分公司已提供住宿/餐饮(如配宿舍、食堂),则不应再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仅可报销交通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费用归属:若费用在分公司列支,需确保分公司是实际受益主体,避免被认定为“总部费用违规转嫁”。
既然7月已经交付,租赁期开始,那么就应当7月开始确认收入;而若尚未确认,则9月应当连同7月、8月一块儿补上,金额就是83/12x3。印花税则是按照合同金额一次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