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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和医院签订协议承担他们的部分费用(办公用品和团队建设费等),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符合市场原则,这算是一种销售费用吧。实体方面应当问题不大。但是,程序方面,您不能直接拿医院抬头的票据,拿到您公司入账呀。这就需要您要取得您公司抬头发票才能入账进行税前扣除。
哈哈,就是不要“变相贿赂”之类。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