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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实质上就是以自己的货物作为抵押物,取得了一笔贷款而已。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实质上是以这批货物作为抵押;乙公司打钱给甲公司,就是借钱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租金租回这批货物,实质上就是分期还本付息。货物风险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这就是一项抵押借款,那就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了。也就是说,这儿没有所谓“货款”、“租金”,只有“本金”、“利息”。
因此,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方应就利息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文件中也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