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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之前的业务开具发票
这毫无疑问,就是虚开发票。比如酒店,我们称为甲酒店,营业执照成立日期8月15日。那您说7月15日在“甲酒店”住宿,但是,7月15日还没有“甲酒店”呢?您说,真的住了,是的,您可能真的住店了,但没有在“甲酒店”住宿——因为那时候甲酒店还不存在。所以,不能以7月15日之住宿而由“甲酒店”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住宿时,票面销售方还不存在)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票面销售方:甲酒店;但是,业务发生时,还没有甲酒店)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