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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内资生产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是否免企业所得税,投资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
关键在于“投资亏损”是否实际发生。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购买A公司20%股权,权益法核算,花了1000万,这是成本。今年A公司赚了2000万,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400万
贷:投资收益 400万
这时候,甲公司税法上不确认这个收益,因为A公司并未实际分配。(当然,实际分配也不用交税,因为另有免税收入;但那时税法上要确认收益了。)
反过来,今年A公司赔了2000万,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4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400万
显然,甲公司税法上也不确认这个损失(其实,您也可以把这个理解为“收益收益”负数,无论正负都不认的)。那么,甲公司550万卖了这个投资,赔了450万,这个450万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总之,以“实际”为原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帐面确认投资损失197万,是怎么来的?
不可以的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折旧才可以税前扣除。
营业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一般是按年申报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具体你看下您的税费种认定,以税局核定的纳税期限为准。
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并入销售价款,一并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