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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想请教,我司为国企,规定出差人员不必开住宿发票,按一二三线城市给补贴,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目前差旅补贴一般只限于小交通或餐饮,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不容易取得发票,基本不会对住宿以补贴方式支付的,没有住宿费用票据对于出差业务真实性都是缺乏证据的。虽然差旅补助是免个税的,但也需要有差旅报销办法,也要参考当地机关单位标准的。而机关事业单位对于住宿费用也不是补贴方式的,所以建议您对住宿费用还是实报实销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为妥,以补贴方式支付,我觉得个税作为差旅补助不纳税也有点不妥。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您好:
通讯费的个税问题是总局下放到各省自行制定规章的。
可以参见之前整理的各地相关规定
各地区福利及补贴相关税收法规和要求汇总
www.bolue.cn/researchesV2/137
如果本省没有规定,原则上企业不能为员工承担通讯费,或者说需要作为计税奖金。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给出一些原则性规定,然后据实分别处理:
一、若因新建某项目、厂房而专门发生的安评、环评费用,则应计入固定资产“设备”或者“房屋”成本。但若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企业整体安评、环评费用,而不能区分、定向于某一项目(设备)、房屋,则可一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若于某项目、厂房运行期间,而定期发生上述安评、环评费用,则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