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根据准则规定,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也可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A持有C公司30%股权,系第一大股东”,不能以此认定“控制”(比如说,A提议案,其他70%或者50%以上股东一致反对,则不能通过)。以此,上述情形不能认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非另有其他证据表明,“A持有C公司30%股权”且能掌控其他股东或者C公司。
二、 是否确认商誉,则取决于上述是否同一控制认定。
这其实不算“无偿”,而是基于“交物业费”的“买赠”。比如收了2000元物业费,赠送了价值500元的礼品,这样就进行拆分:物业收入1600元(2000×2000/2500)、销售礼品400元(2000×500/2500)。也就是说,不必视同销售,按照上面这样进行拆分即可。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还涉及原先文件过渡、衔接问题,我谈谈个人看法: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有“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而此文件尚未因增值税法实施而明确废止。
既然如此,“一月份收取了26年前6个月的租金”,即属于“一月份”销售额(租金收入),应当全算在一月份。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