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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为收取物业费,无偿赠送小礼品,账务如何处理?增值税及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如何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1 09:01
这其实不算“无偿”,而是基于“交物业费”的“买赠”。比如收了2000元物业费,赠送了价值500元的礼品,这样就进行拆分:物业收入1600元(2000×2000/2500)、销售礼品400元(2000×500/2500)。也就是说,不必视同销售,按照上面这样进行拆分即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是申请退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若不符合退税条件,则可结转成本费用。
借:成本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除非“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分公司就就其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缴纳。
上面说的这400块钱,是谁给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