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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问题可以参考铂略系列兼并重组课程中的探讨
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89
三个方案各有千秋,也各有风险:
方案1、直接转让操作简单,但需面临商务部门审批且存在根据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风险;
方案2、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暂不确认所得,也存在需审批的风险;
方案3、股权划转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存在商业合理性易被质疑以及税务认定无偿划转无效的风险。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业(包括分公司、分支机构)需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报。
这个问题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更合适。
我个人理解,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我们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都是一样的,是遵循双方意愿前提下签订的,签订了就说明你是认可的,现在以有更低利率来起诉,法院应该不会受理的,这个是买卖自愿原则,对方也没有以胁迫等手段或诱导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