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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城镇化的发展与成熟,城投公司的运营模式也由原来的以服务”城市建设“为主转变为以”投建运管并举“的运营模式。但由于国家战略布局、不同城市的经济基础和市政规模、所服务城市的政府战略和定位需求不同,城投公司的平台运营模式无法一概而论。
比如上海城投的定位是“让城市生活更美好”,公司以“卓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愿景,公司运营主要围绕路桥、水务、环境和置业四大版块进行,根据国家精神和市政府决策定位进行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营管理。其平台运营模式包括四大版块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为其配套服务的研发、财务、金融投资服务模块。其具体业务主要由其投资的各分子公司进行,城投公司只负责整体战略规划、技术支持、财务集中管理和投融资支持等运作。
而成都城投公司除了在市政公用工程、能源、房地产开发等市政领域之外,还涉及教育、咨询、检测、金融等领域,具体业务主要由其投资的二、三级子公司开展。
所以城投公司更像一个城市的”综合运营商“,其运营更倾向于资产和资本的运营,具体项目的运营管理一般由其投资的分子公司完成。形成了”投、融、建、管、营“一体化的复杂综合体。其运营的方式根据企业规模、定位、实力、能力等的不同,可以采取成立分子公司自主运营、内部各分子公司合作运营、与外部企业合作运营、委托外部运营和与外部合作经营等模式开展。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