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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或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没有什么太具体的要求。在会计上只需要做到依据会计法按公允价值核算就可以。在税收上只需要做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就可以。
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税收优惠是肯定有的。相关的优惠有很多,例如财税【2015】41号文件、财税【2016】101号文件、财税【2014】116号文件,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我无法一一列举。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税收方面,这属于股东将无形资产销售给公司,对价即为股权,因而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同样,若以技术投资,则享受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这个文件适用“无形资产出资”。但是“无形资产出资”不仅适用于这个文件。如您所述,可以进行选择。技术成果入股也属于非货币性投资范畴,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即“财税〔2016〕101号”文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