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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或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没有什么太具体的要求。在会计上只需要做到依据会计法按公允价值核算就可以。在税收上只需要做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就可以。
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股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仅限土地使用权出资。)
税收优惠是肯定有的。相关的优惠有很多,例如财税【2015】41号文件、财税【2016】101号文件、财税【2014】116号文件,因为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我无法一一列举。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税收方面,这属于股东将无形资产销售给公司,对价即为股权,因而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同样,若以技术投资,则享受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这个文件适用“无形资产出资”。但是“无形资产出资”不仅适用于这个文件。如您所述,可以进行选择。技术成果入股也属于非货币性投资范畴,对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人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即“财税〔2016〕101号”文件)。
按照“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您可取得并持上述资料,申报即征即退优惠。
一、上述两份服务合同(原型设计、定制开发),在税务处理上可以被认定为“委外研发”支出,从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一)原型设计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二)定制开发
1.自主、委v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但上述活动,乃是销售软件加“原型设计、定制开发”而非“软件安装、维护、培训”,可以分别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
这个是基本正确的,新增值税法取消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差额征税,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用工单位发放的工资以工资表作为用工单位税前扣除凭证,社保应该以社保部门回执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服务费需要人力资源外包公司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