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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开票
巧绿小哥哥
提问于 2023-11-01 17:06
首先,必须强调一下,如何开具发票,无需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合法,自然无须约定;若不合法,则约了也无效。
如上所述,“C开票给A”,则C是否向A销售票面所载事项,且票面记载所有信息与事实完全相符、三流完全一致?同样,“A再开票给C”,则A是否向C销售票面所载事项,且票面记载所有信息与事实完全相符、三流完全一致?
上述情形显然并非如此,因而确实涉嫌虚开发票了。标准操作应为:A给B开具总包发票,B向A全额付款;C给A开具分包发票,A向C支付分包款项。
如上所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租赁服务)并未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当开具发票(若已开具、理当红冲);所收款项属于违约金收入,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法第17条,销售额是取得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全部价款,所以仓储费构成了该交易销售额,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如果理解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项行为,仓储是销售货物的必要补充,也可以使用混合销售的这个条款来理解,俩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按货物税率计税。
既然乃是“代理”,则代理公司就其实收服务费给您开具发票,原本没有问题。
又如上面所述,“出口方(我司)是境外关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既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则相关“原始缴款通知书/税单”自然应当以您公司抬头开具,而代理方将此原件转交给您公司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