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货物出口运费
我们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其实,我个人认为,“实施细则”这个条款,并未专门针对境内业务,对于上述境外业务也会适用。那么,如上所述,并非“代垫运输费用”,而是“销售额-价外费用”。那么,这样就能讲这个款项(就是您所讲的“运费”),就应当并入到主营业务收入里面;至于支付的运费,乃是您公司的“销售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