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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异常”原因:
比如说,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只是因为销售方交不起税了,不申报而走逃,那这个发票是没有问题的,自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再比如说,如果就是买的票,或者说所谓“三方票”(这也是虚开),那这个票本身就不合法,当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们确定是从这个“对方”进的货吗?票实完全相符?三流完全一致?如果确实如此,那就提供证据,包括合同协议、资金流水、出库入库验收单据、运输单据(包括具体哪天、哪辆车运的)、所有经办人员写说明,总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如果确实没有问题,税务机关不会冤枉您的,虚开发票并不难查。(当然,所谓对方走逃失联的情形,我不敢说100%,但99%的票是虚开,或者有人认为“有货”——所谓“三方票”,其实也是虚开。)
这属于(因拖期货物)而给予的“销售折让”,应当按照扣款之后实际收取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已经开具发票,则可红冲扣款金额。
如果免税车间的建造成本可以单独核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单独核算,那我理解专用于免税项目,不抵扣进项就可以了。但如果不是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整体车间厂房是一项资产,就属于混用情形了,就需要按长期资产调整的方法进行进项税额调整。
问题1无虚开发票风险,但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开票”的违规风险(轻微),核心前提是业务真实。
问题2存在明确税务风险,核心风险点在于“红字发票开具理由不合法”“红冲与重开内容不一致”,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红冲、虚开发票或不合规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