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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在台湾工作的收入是否在境内交个税?
需要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加上境外收入,全部收入一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不是“减去境外收入按境内标准计算的个税”,是减去境外已纳税额,但是这个“可以减掉的已纳税额”,不能大于“境外收入按境内标准计算的个税”。打个比方:境外收入10000元,境内税法计算应当缴纳2000元。境外交了1200元,你还得补800元;境外交了2200元,你就抵2000元,相当于不用补税了,但也不能另外200元去抵境内收入应当交的税呀。
三、需要交税证明。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