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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对于固定资产类型没有要求,是对企业类型有要求的
财税[2014]75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税[2015]106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上述是适用加速折旧的文件,您是哪一个行业呢?看下是否可以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您看下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上述哪一类呢?另外您说的加速折旧指的是什么?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吗?还是指的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如果不属于上述行业,不能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但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成本费用的方式,也就是在2018年-2027年期间采购的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采购当年的成本费用中扣除。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