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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附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消费者在商城下单收货”,这个时候,您就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至于“和供应商结算”,那只是结算款项,但货物已经发生了流转。也就是说,收入、成本是没有“时间差”的,只是资金结算延迟,那么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即可。
应就残值(净值)对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无需转出。
税法上不得抵扣、需要转出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情形,乃是因为“已过期无法继续使用”,则非不得抵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