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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个合规问题想请教 大概是这么个情况:我们公司今年上线了经销商管理系统,和经销商系统连接后,从他们那里获取数据,比如他们给下游发货的数量。本来我们会基于发货数量进行核销,用的是发货单,要有下游的签字,现在我们有了电子数据,是否可以直接用电子数据来核销,在审计上是否有风险,如何做能够合规。不知是否有相关比较有经验的老师可以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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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7-0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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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6-07-08 12:50

    电子数据本身不算风险,这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关键在于,电子数据本身需要可靠。具体操作方面,可以参考一下“财会〔2020〕6号”文件相关要求: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 2026-07-08 13:47:40
      这里其实不是会计凭证哦,是销售数据,比如我们自己系统里是有我们给客户的销售数据的,而现在的系统是我们和客户之间对接的提供客户和下游终端的数据的
      我在想 比如 对于这个对接系统的资质或者其他什么 是否有一些要求 也就是说这个系统的供应商需要具备什么资质,或者需要出具什么证明,而我们企业又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审核这些资质,确保避免风险
      我理解这个数据是有其可用性 但我觉得是有前提条件和适用情形的,也是需要有额外把控手段的,我现在是想具体了解下权威的说法哈
    • 2026-07-08 16:16:00

      总部已经安排老师,电话联系您团队解释。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一般情形(构筑物):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天然气管道等市政管道明确归类于“构筑物”中的“市政管道”。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厂区内的燃气管道往往作为房屋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存在,起到输送能源的基础配套作用,因此在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构筑物。

    根据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燃气管道通常被界定为“构筑物”(属于广义的建筑物范畴),就不属于上述政策中的“设备、器具”范围。因此,即使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也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应按构筑物的相关规定(通常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计提折旧。

    燃气管道的铺设、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开具“建筑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发票,符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建筑服务的定义。开票没有问题。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6-08-20 17:0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以上各项,不在此表列举范围之内,无需缴纳印花税。

    内控与合规
    1个回答2026-08-18 15:45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个人以为,以上各项,皆属于“房屋建筑物”,不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6-08-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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