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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良市场赔偿费用
素宾
提问于 2024-06-13 15:23
这种因为质量问题而“赔偿”,其实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两个环节都是这样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销售行为,而收了款,这个时候使用收据。
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但个人以为,基于“法无禁止则可”之原则,如上所述,可以视为对方提供仓储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减少仓储服务费,按照实际收取服务费开具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有偿提供服务赠送”,则非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而依混合销售条款处理即可。显然,如上所述,“物流服务及配套服务”乃是主要目的,则其按照实收款项一并按照此服务计算增值税。个税亦是同样道理,此乃客人购买服务而得赠品,并非所得事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属于商业健康保险,保单上有税优识别码,可以按照200元限额扣除。
二、如果不属于上述保险,虽然单纯险种不能税前扣除,但是税法设置了大病医疗专项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