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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销售公司如何开具安装费发票
【解答】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直接依据,您可以考虑以下两点。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二、江苏国税答复
提问内容:1、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的产品出口,是作为自产产品还是作为视同自产产品进行出口免、抵、退申报?
答复:1、自产。
因此,个人认为,虽然经营范围包括“动物饲养设备、饲料生产设备、谷物储存加工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又“工商、税务数证合一”,可以认定属于生产单位。但如上所述,只对小部分部件进行 “组装”,而对大部分设备部件,则“从供货商处采购”并“发运到客户场地”进行“安装”;就是说,大部分设备部件并非自产,而是直接进行安装,只是小部分部件曾经本公司进行“组装”后进行“安装”。则对于大部分设备部件来讲,难以确定为“销售自产货物并安装”,而为“销售外购货物并安装”;应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一般规定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