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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能否确认为坏账损失?坏账损失专项报告包括什么内容?
铂略会员呀呀呀
提问于 2024-09-09 13:30
因为支付方不能支付款项,你方的应收款才应该转为坏账损失,您说是您公司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
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留存必要证据如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一般情形(构筑物):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天然气管道等市政管道明确归类于“构筑物”中的“市政管道”。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厂区内的燃气管道往往作为房屋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存在,起到输送能源的基础配套作用,因此在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构筑物。
根据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燃气管道通常被界定为“构筑物”(属于广义的建筑物范畴),就不属于上述政策中的“设备、器具”范围。因此,即使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也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应按构筑物的相关规定(通常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计提折旧。
燃气管道的铺设、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开具“建筑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发票,符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建筑服务的定义。开票没有问题。
1.财政部门贡献奖励补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性质分析:这类补贴本质上是基于企业日常经营产生的纳税贡献而给予的财政奖励或税收返还。由于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常规行为和必然结果,因此该补贴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会计处理: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在采用总额法核算时,收到款项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 高级管理人员人才奖励补贴(个人所得税)
性质分析:此类补贴通常是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引进和留住高端人才而发放的财政扶持资金。虽然挂钩个人所得税,但其目的是支持企业的日常人力资源建设和经营管理。
会计处理:
如果补贴拨付给企业,由企业发放给高管: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若用于补偿高管薪酬,也可冲减“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
如果补贴直接拨付给高管个人,企业仅代收代付:企业不作为收入核算,通过往来科目(如其他应付款)过渡并发放即可。
筹建期的定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对于工业企业而言,通常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生产线试运行或开始投料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的标志。
费用处理: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等),在会计上统称为“开办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通常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开始生产后通常即视为筹建期结束,不能再按筹建期处理。
筹建期结束的标志:筹建期结束的核心标志是“开始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而不是“取得第一笔收入”。因此,一旦企业开始投料生产(哪怕是试生产),筹建期即告结束,进入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期。
成本与费用的账务处理:
生产成本:开始生产后发生的大量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应正常归集计入“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产品完工后转入“库存商品”。
期间费用:此时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应正常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开办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