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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汇率一定要用中间价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税法就是这样规定。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甲方支付费用时,比如113000元
借:管理费用等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分摊给乙时,比如30%
甲方
借:其他应收款-乙 33900
贷:管理费用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0
乙方
借:管理费用 33900
贷:其他应付款 33900
这个问题需要从根上来做。
比如说,投入材料、人工成本100万,原本生成10件产品,但其中一件废品,入库9件合格品,其成本也是100万。
借:库存商品(9件) 100万
贷: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 100万
这时候,质量部既然已经修好,则修理成本(材料、人工),当然构成这件产品成本;同时,对于之前并入那9件的部分,也要合理转出。
借:库存商品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修理成本)
库存商品(之前入到那9件的部分,金额应当合理确定)
是的。既然属于去年12月的收入,理应去年开票、计提销项税额。而2025年6月开具发票,乃是错误;自然不能因为一错(晚开发票)而成为二错(晚缴纳税款)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