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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现收回投资款,原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现合伙人可以协商先分回成本吗?税务有问题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05 14:14
你说的这个事情税务上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你们约定先收回投资款的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存在会计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障碍。具体如下:
1、约定先收回投资成本,那么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减资手续。减资手续是很麻烦的。完整无缺的减资手续可能会影响到被投资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有瑕疵的减资手续,将来产生法律风险,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正常状况下,投资人收回部分投资款,投资成本和“未分配利润”要按配比原则同步回收。你们约定单独先收回成本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按照可比性原则将单独收回的成本分拆为可比的“投资成本”和可比的“未分配利润”,然后按照分回的“未分配利润”征收税款。
友情提示:想少交税或者晚交税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还是违法的少交税、晚交税,都是需要成本的(例如上文提到的影响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当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这个事情就不能做了。三思!
上述各项,也包括其他项目,若能明确区分,则将之分别归属于一般计税依法抵扣或者归属于简易计税而不得抵扣。若无法区分,则按照比例计算抵扣,其公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我并非不直接回复您的问题,只是回答问题需要基于“事实”,比如“广告支出”,这项支出用于哪个项目,能否区分,需要您来提供这个“事实”,我才可依照上述原则来回复您。)
应当计入。因为“租赁主体发生变更”,则视为发生一项新的租赁,那么“承租人支付的变更费”应当构成租赁资产初始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