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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现收回投资款,原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现合伙人可以协商先分回成本吗?税务有问题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05 14:14
你说的这个事情税务上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你们约定先收回投资款的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存在会计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障碍。具体如下:
1、约定先收回投资成本,那么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减资手续。减资手续是很麻烦的。完整无缺的减资手续可能会影响到被投资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有瑕疵的减资手续,将来产生法律风险,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正常状况下,投资人收回部分投资款,投资成本和“未分配利润”要按配比原则同步回收。你们约定单独先收回成本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按照可比性原则将单独收回的成本分拆为可比的“投资成本”和可比的“未分配利润”,然后按照分回的“未分配利润”征收税款。
友情提示:想少交税或者晚交税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还是违法的少交税、晚交税,都是需要成本的(例如上文提到的影响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当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这个事情就不能做了。三思!
根据最新规定(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等可以差额扣除,但扣除部分(利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意味着,您开具的发票通常是“本金部分 + 利息部分”的组合:
本金部分:可开具专票或普票(视承租方需求而定)。
利息部分:只能开具普票。
开具什么种类发票,对你公司税负没有影响。
个人认为,您公司只是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至于A公司再如何向客户提供服务、如何支付款项,那与您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只要您公司与A公司之前业务真实、三流一致、资料齐全,则不影响正常税前扣除。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四个条件:
一、公益性
二、间接捐赠
从上面“慈善基金会进行公益性捐赠现金”描述来看,这两个条件可能就符合了。
三、票据
即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比例
捐赠可以税前扣除的额度,为利润总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