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现收回投资款,原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现合伙人可以协商先分回成本吗?税务有问题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05 14:14
你说的这个事情税务上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你们约定先收回投资款的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存在会计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障碍。具体如下:
1、约定先收回投资成本,那么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减资手续。减资手续是很麻烦的。完整无缺的减资手续可能会影响到被投资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有瑕疵的减资手续,将来产生法律风险,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正常状况下,投资人收回部分投资款,投资成本和“未分配利润”要按配比原则同步回收。你们约定单独先收回成本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按照可比性原则将单独收回的成本分拆为可比的“投资成本”和可比的“未分配利润”,然后按照分回的“未分配利润”征收税款。
友情提示:想少交税或者晚交税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还是违法的少交税、晚交税,都是需要成本的(例如上文提到的影响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当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这个事情就不能做了。三思!
工伤不应视为经营范畴之内支出,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不计入。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