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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现收回投资款,原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现合伙人可以协商先分回成本吗?税务有问题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05 14:14
你说的这个事情税务上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你们约定先收回投资款的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存在会计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障碍。具体如下:
1、约定先收回投资成本,那么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减资手续。减资手续是很麻烦的。完整无缺的减资手续可能会影响到被投资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有瑕疵的减资手续,将来产生法律风险,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正常状况下,投资人收回部分投资款,投资成本和“未分配利润”要按配比原则同步回收。你们约定单独先收回成本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按照可比性原则将单独收回的成本分拆为可比的“投资成本”和可比的“未分配利润”,然后按照分回的“未分配利润”征收税款。
友情提示:想少交税或者晚交税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还是违法的少交税、晚交税,都是需要成本的(例如上文提到的影响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当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这个事情就不能做了。三思!
可以依法抵扣。
参考资料:《退票费铁路电子客票政策即问即答》
时间:2025-09-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问题描述:从12306购买火车票,因行程取消办理了退票。请问退票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答复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办理退票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请问出租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自然人?出租对象是住房还是非住房?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如上所述,若产生大气污染物(比如粉尘)或者固体废物,则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而关于计算,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