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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现收回投资款,原合伙协议未约定分配,现合伙人可以协商先分回成本吗?税务有问题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2-05 14:14
你说的这个事情税务上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税法角度你们约定先收回投资款的是没有障碍的。但是存在会计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的障碍。具体如下:
1、约定先收回投资成本,那么被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减资手续。减资手续是很麻烦的。完整无缺的减资手续可能会影响到被投资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有瑕疵的减资手续,将来产生法律风险,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正常状况下,投资人收回部分投资款,投资成本和“未分配利润”要按配比原则同步回收。你们约定单独先收回成本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利按照可比性原则将单独收回的成本分拆为可比的“投资成本”和可比的“未分配利润”,然后按照分回的“未分配利润”征收税款。
友情提示:想少交税或者晚交税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管是合法的少交税、晚交税,还是违法的少交税、晚交税,都是需要成本的(例如上文提到的影响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当成本高于收益的时候,这个事情就不能做了。三思!
个人认为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谨慎起见,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更倾向界定为宣传费用,虽然是参展过程中合作方提供的,和我们找其他人制作应该取得效果和作用是一致的。
不需要处理了,未来总分合并报表的时候分公司欠总公司、总公司应收分公司互相就抵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