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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企业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子房屋租赁业务简易计税,吸收合并后母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该优惠,产权证已变。
Ophelia Hardy
提问于 2025-03-24 16: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将简易计税情形限定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而上述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母公司是否属于“取得不动产”呢?这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文件似乎也没有明确。因此这个情况,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缴纳。
公司收到股东投资,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需要按照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关于账务处理,原则上可以预估。但是,税务处理(包括发票开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必须如实,即应于实际发生返利时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当期收入(销售额)。当然,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税会差异,就需要进行相应纳税调整了。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因此,改扩建后用于房产税计税的房屋原值应为:400万(原值)+ 50万(新增资本化支出)= 450万。
厦门税务曾经有过相关答疑口径,请参考:https://taxdy.cn/h-nd-64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