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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支付给对方的利息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Cliff Luke
提问于 2025-03-25 14:03
支付“利息费”是您的义务,但依法开票是对方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这种“利息费”属于“销售额-价外费用”,应当一并按照运输费用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不开,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力,或者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发票。
不可以。这构成“运输费用”,适用9%税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相关规定,“25年汇缴目前数据看下来,汇缴之后是小微”,则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而由于“25年底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则2026年7月1日之前不能享受。
业绩分成费属于什么性质呢?如果是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就按照管理服务费纳税,取得子公司开具发票税前扣除。
工资部分以工资表,社保部分以社保缴费回执,同时加上对方结算凭证共同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