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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税负高
这个不容易做到,必须保证真实业务,是你公司提供转售电和取暖费,只能以您公司名义经营并申报,你包出去也是你卖给对方,对方再出售,你依然需要按一般纳税人计税。
除非改变经营模式,一个项目成立一个物业公司,这样可以降低销售额,看能否满足500万以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实如果一般纳税人转售电和取暖也可以取得进项抵扣啊,这样税负不会太高吧,除非加价很多。
你是一个物业公司?把部分楼栋的物业相关业务承包出去是吗?那你承包出去取得收入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啊!这样也没法起到降低税负目的啊。
在积分的形成过程中,需要剥离出“预收账款”。比如,销售10000元,则给出10000积分,并可兑换299元商品。那么,收到10000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9701
预收账款 299
那么此时
借:预收账款 299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29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9
贷:库存商品 69
至于发票,随上述确认收入分别开具,这样最为准确。
若无需归还,则可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过渡,分期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是否缴纳增值税,在于此项资金是否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可根据上述三个条件自行判定一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用于研发也不能加计扣除。
若上述民办非企业也取得应税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确实发生研发费用,所支出的上述材料费、人工费等,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当然,有个前提条件需要和您说一下,即研发资金不能适用不征税收入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