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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出口租赁的业务
跨境租赁业务,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的设备制造商、贸易商或者工程承包商处购买设备,以融资租赁或者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境外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主要包括出口信贷机构(ECA)支持的出口租赁和一般商业性的出口租赁。
一般有两种做法:
(1)第一种方式:国内租赁机构根据国外承租人的要求,从国内设备制造厂订购设备,然后将此设备出租给国外的承租人使用。购买设备所需款项,由租赁机构通过国际融资渠道解决(见图)。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国内租赁机构为保证按期收回资金,要有国外银行对承租人提供担保,并由另一家国外银行进行保兑。国内租赁机构是设备出租人,又是设备出口人。
(2)出口租赁第二种方式:外贸专业公司按通常的做法与国外用户签订设备出口合同,然后由国外用户(承租人)将该合同转让给国内租赁机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构成租赁关系;外贸专业公司直接从国内租赁机构收汇。
其他:印度客户普遍存在的拒付尾款的风险。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无租使用,且明确使用过程中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取得单位抬头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注意本省是否有特殊规定,比如河北明确必须签订租赁合同且有租金有租金才属于私车公用性质,无偿租赁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应符合3个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收入。
是的,扣除6万元。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60000)×10%-2520=1480元
这个金额与“支付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比较,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