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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增资入股的工商手续流程及涉及税务风险。
根据您的描述,新增股东750万,占10%股份,也就意味股东决定公司是价值7500万,如果这样之前占比80%的股东,当时出资400万(500*80%)增资后占比60%,倒推出来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应该为666.67万(400/60%),所以新增股东出资750万,占比15%,计入到实收资本科目为66.67万(666.67*15%),其余部分683.33(750-66.67)计入资本公积;另一个原股东增资750万,占比达到30%,那么其新出的750万,计入实收资本的应该为100万,这样原出资100(500*20%)加上本次新增100,合计200万,占比正好是30%(200/666.67),这个股东超过计入实收资本的部分650万(750-100)也计入到资本公积,所以资本公积合计1333.33万元,实收资本合计666.67万元(66.67+400+200),合计所有者权益2000。
而不是像你所说的增资后注册资本2000,如果注册资本2000,原股东持股比例就变成20%了(400/2000),这样未来分红就少了啊,如果这样就可以理解为您现在增资实际就是把本属于原80%股东的利润转给了其他方了,就涉及个税问题了。
如果按我所说不会视为转让,就是增资,增资后股东发生变化需要到税务系统更新备案信息。
这个问题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更合适。
我个人理解,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我们与客户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都是一样的,是遵循双方意愿前提下签订的,签订了就说明你是认可的,现在以有更低利率来起诉,法院应该不会受理的,这个是买卖自愿原则,对方也没有以胁迫等手段或诱导签订合同。
A 3000万*60%=1800万
B 3000万*40%=1200万
跨境租赁业务,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的设备制造商、贸易商或者工程承包商处购买设备,以融资租赁或者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境外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主要包括出口信贷机构(ECA)支持的出口租赁和一般商业性的出口租赁。
一般有两种做法:
(1)第一种方式:国内租赁机构根据国外承租人的要求,从国内设备制造厂订购设备,然后将此设备出租给国外的承租人使用。购买设备所需款项,由租赁机构通过国际融资渠道解决(见图)。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国内租赁机构为保证按期收回资金,要有国外银行对承租人提供担保,并由另一家国外银行进行保兑。国内租赁机构是设备出租人,又是设备出口人。
(2)出口租赁第二种方式:外贸专业公司按通常的做法与国外用户签订设备出口合同,然后由国外用户(承租人)将该合同转让给国内租赁机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构成租赁关系;外贸专业公司直接从国内租赁机构收汇。
其他:印度客户普遍存在的拒付尾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