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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单位员工离职,一个工作三年和五年的,他们每个月六千元,一年七万二元,离职补偿金20万,合理不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6-17 09:3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计算方式以双方协商为准。
如双方对经济补偿金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进行计算。
从您描述的情况看,“个人备案的光伏项目”,那体现为“个人”从事经营,则您公司不能因此“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事实上,您给于销售人员自备车辆补助,“目前”做法(随每月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正确的。而“领导”所提,恰恰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您可以和您领导说,您给销售人员发放这个补助,乃是基于销售人员“任职或者受雇”于您公司;您公司是不会给路人甲、老师我发这个钱的,是吧?所以,这应当构成工资薪金的。
其实,这就是一个权衡问题。现实中也很常见。首先,所谓“供应商不能开具发票”,这肯定不是税法问题,乃是自身问题,要么不想开,要么违反税法被锁定。那么,如果您不能取得发票(至于“虚开”、“三方票”之类,想都不要想,那是严重违法行为),则面临税收方面损失,包括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您可以评估,这家供应商给出的价格,是否比能开票的供应商低,并且低到比税收损失还多(通常不可能);然后进行取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