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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指标中收入包含哪些
金骆驼
提问于 2025-08-18 11:36
A公司销售其自主设计、委托生产的IC芯片所得收入,应归类为“产品销售收入”或“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而非“集成电路设计收入”。
这部分收入在计算“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时,不能计入分子(设计收入),而会计入分母(总收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提供研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属于“自主设计销售收入”的。
W 是 C 的实际控制人(56%);W 同时参股香港 A;H 在两边都有重要持股;整体上属于:同一境内自然人集团(H/W)同时控制 / 重大影响境内 C 与香港 A。税务实务中,这种架构会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实质控制 / 共同利益)
税务机关会重点查: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LP)。
敏感点:
技术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有实质内容(有合同、有服务成果、有人员投入);收费标准是否高于 / 低于市场同类服务(容易被调整补税 + 罚息);香港 A 公司是否有足够人员、办公、技术能力提供服务(若只是壳公司,极易被认定为 “利润转移”)。
我没有太明白您的意思?您实际上支付了多少钱?支付给了谁?
25年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这已经是事实。因此个人觉得,25年还是应当如实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