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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属于股东应该承担的费用,与被投资企业无关,不能在企业列支。
需要,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税。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主流观点(如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正保会计网校等观点),虽然滞纳金是伴随补缴税款产生的,但滞纳金本身属于“罚款性质”的支出,不符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损益本质的要求。因此,实务中普遍认为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
按照业务实质来讲,如果这些费用是跟认证相关的,可以跟认证费的放在一起进入到与认证相关的费用科目。
但在所得税上,如果作为认证费全额扣除,税务部门可能会有质疑,可能认为你是属于招待费的性质,需要做纳税调整。最好的方式就是加大认证费的金额,把这些本由你企业承担的费用变成认证费,以认证费的方式向对方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