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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发票项目为设计服务*广告物料制作,是我公司开会用物料制作,请问是否合规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16 15:30
按照上面描述,乃是“服务(设计)+货物(物料)”的混合销售。若销售方以服务为主营,则一并按照服务(6%)开具发票是对的。
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既然乃是分公司,可走重组(合并)模式,这样进项税额仍可由总公司抵扣。“因为一直跟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分公司之未分配利润无需另行税务处理(若已申报纳税),直接转回总公司即可。
既然分公司乃是“非独立核算”,则总公司基于之前核算模式,作出相应会计分录即可。(主要是我不知您之前怎么核算的。)
既然乃是“出借”,则此产权仍属于您公司;可以设置明细科目(出借)核算之。而其摊销,则可计入销售费用(周转箱摊销)。
1、会计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若符合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1。
对于旧房的更新改造(改扩建)支出,通常应予以资本化,增加房产账面价值;对于日常维修费,则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1。空调管路维修改造属于何种性质,需根据工程内容具体判断:若是整体更换空调管路系统(属于更换附属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若是局部维修、更换易损零配件,则可费用化。
2、所得税层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需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如果维修改造支出未达到原值50%,则不构成税法上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费用化),无需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3房产税层面: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判断,不适用50%标准。房产税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规定,而非支出金额占原值的比例。
中央空调系统(包括空调管路)作为以房屋为载体的附属设备,无论维修改造金额大小,均须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若是更换整个空调管路系统,新管路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同时可扣减原旧管路价值。
若是维修更换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如局部管路、接头、阀门等),更新后可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