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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24 16:09
这个问题这样来理解,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接收小规模快递公司开具的发票是1%税率,供应商再给你开具快递发票,由于是一般纳税人,只能采用6%的税率,所以就存在您说的开具发票应该按1000/1.01*1.06价税合计金额,这样供应商才能不亏不赚,只是垫付了快递费。另一家开具13%税率的发票,应该是按价外费用给您进行的开票,不管他取得何种税率发票,和您的这笔交易,供应商认为是收取的快递费属于价外费用和销售的货物适用相同的税率,所以就是按1000/1.01换算为不含税价,然后乘以13%给您开票。当然如果对方直接按1000*13%开票给你,您要是认可也可以。
价格是双方商议的结果,如果你认可也不能说不合理。正常来讲,如果对方在不加价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你说的方式来计算。
不是。已报销的办案费用不冲减“应发工资”。
从会计准则/工资口径和税务口径分别看:
1)会计与工资口径
应发工资:是律所与雇员律师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底薪、绩效/奖金、办案分成(提成)等。
办案费用实报实销:属于律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办案成本报销,不是律师的劳动报酬。凭发票报销时,一般作为“办案费用/业务费用”等成本费用处理,不计入工资,也不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2)个税口径
雇员律师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律所已凭发票实报实销办案费用,说明办案费用不由律师承担,则个人不能再用“分成收入×30%(或当地规定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实报实销 与 30%办案费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叠加。
如果律所不报销、由律师自担办案支出,才可在规定比例内(通常按省级税务口径,上限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税。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