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支付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24 16:09
这个问题这样来理解,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接收小规模快递公司开具的发票是1%税率,供应商再给你开具快递发票,由于是一般纳税人,只能采用6%的税率,所以就存在您说的开具发票应该按1000/1.01*1.06价税合计金额,这样供应商才能不亏不赚,只是垫付了快递费。另一家开具13%税率的发票,应该是按价外费用给您进行的开票,不管他取得何种税率发票,和您的这笔交易,供应商认为是收取的快递费属于价外费用和销售的货物适用相同的税率,所以就是按1000/1.01换算为不含税价,然后乘以13%给您开票。当然如果对方直接按1000*13%开票给你,您要是认可也可以。
价格是双方商议的结果,如果你认可也不能说不合理。正常来讲,如果对方在不加价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你说的方式来计算。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母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不能税前扣除。
不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既然“半年一付,物业季度付”,则无需通过此科目。
购入时增加库存商品,员工购买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