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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9-24 16:09
这个问题这样来理解,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接收小规模快递公司开具的发票是1%税率,供应商再给你开具快递发票,由于是一般纳税人,只能采用6%的税率,所以就存在您说的开具发票应该按1000/1.01*1.06价税合计金额,这样供应商才能不亏不赚,只是垫付了快递费。另一家开具13%税率的发票,应该是按价外费用给您进行的开票,不管他取得何种税率发票,和您的这笔交易,供应商认为是收取的快递费属于价外费用和销售的货物适用相同的税率,所以就是按1000/1.01换算为不含税价,然后乘以13%给您开票。当然如果对方直接按1000*13%开票给你,您要是认可也可以。
价格是双方商议的结果,如果你认可也不能说不合理。正常来讲,如果对方在不加价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你说的方式来计算。
既然“B会务公司负责会议收款(开具会务发票)”,则此对外提供会议服务的主体,应是B会务公司。而B会务公司向A学会支付款项,则根源于其“发会议通知”这项工作。注意,这儿务必理清“主体”概念,会计服务主体是B,然后A为B提供了“发通知”这项服务而收B的钱,那么,A应当按照收取B的款项,给B开具发票。总之,上述“转账记录和收据”属于辅助证据,发票是必须要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原理一样。若能够确认与形成相关资产相关,则应予以资本化处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若并无明确关联,则亦应费用化,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您可以到财政部官网(https://search.mof.gov.cn/was5/web/search),收索栏搜索准则,就会展示所有目前执行的准则,可以查询或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