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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丰天成
提问于 2025-09-25 09:16
首先,买地时土地出让金全部(比如共800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这儿,需要假定几个数据(因为您没有提供),比如计划建设四栋楼的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其中一栋(5层)3层6000平方米出租,那么,这6000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以及对应出让金1200万元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而其他则不用调整(需要作摊销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摊销)。
根据“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既然已经建了18000平方米,容积率达到0.9,则应全额计入了。当然,以后在这块土地上新建的话,自然无需重复计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是。已报销的办案费用不冲减“应发工资”。
从会计准则/工资口径和税务口径分别看:
1)会计与工资口径
应发工资:是律所与雇员律师约定的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工资、底薪、绩效/奖金、办案分成(提成)等。
办案费用实报实销:属于律所承担的业务费用/办案成本报销,不是律师的劳动报酬。凭发票报销时,一般作为“办案费用/业务费用”等成本费用处理,不计入工资,也不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2)个税口径
雇员律师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果律所已凭发票实报实销办案费用,说明办案费用不由律师承担,则个人不能再用“分成收入×30%(或当地规定比例)扣除办案费用”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实报实销 与 30%办案费扣除只能二选一,不能叠加。
如果律所不报销、由律师自担办案支出,才可在规定比例内(通常按省级税务口径,上限为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办案费用后,余额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税。
需要,子公司如果不偿还,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