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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收入
铂略会员70582228
提问于 2025-09-28 14:46
第一个问题:
该自然人通过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股票账户买卖境内企业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1、《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所以该自然人只需要就买卖美国股票取得的所得300万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多少不好说。为什么这么说呢?假设该自然人只做了下列操作:
(1)1000万元买入A股票,3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900万元,也就是亏损100万元。
(2)2000万元买入B股票,4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2400万元,也就是盈利400万元。
虽然该自然人总的盈利是300万元。但是中国税法仅对买卖价差为正数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征税,所以该自然人应当仅对第(2)笔股票交易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依据为: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个问题:
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在汇算时必须一次性抵免,抵免后有余额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数不得超过5年。政策依据为:《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都必须按股票分开,对差价为正数的缴纳。是否符合现实,不是你我个人说了算的,是国家的法律公民就有义务执行。一个人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已经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了,到异国他乡还搞起了金融投资,如果他自己不会算个人所得税税款,我相信他有能力雇佣一个会计。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政策原文您可能是知道的,所以我就不列了了。
首先,这个优惠的“年度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及附加,则是“每月依次扣减”。也就是说,您的正确处理应当是,每月抵减增值税及附加;到年底尚未抵减完毕,然后才涉及“年度”抵减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当然,如您所述,“25年全年的增值税及附加远大于应享受的招收退役士兵税收优惠金额”,那其实不涉及抵减企业所得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个人销售(转让)不动产(车位),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