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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收入
铂略会员70582228
提问于 2025-09-28 14:46
第一个问题:
该自然人通过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股票账户买卖境内企业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1、《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所以该自然人只需要就买卖美国股票取得的所得300万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多少不好说。为什么这么说呢?假设该自然人只做了下列操作:
(1)1000万元买入A股票,3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900万元,也就是亏损100万元。
(2)2000万元买入B股票,4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2400万元,也就是盈利400万元。
虽然该自然人总的盈利是300万元。但是中国税法仅对买卖价差为正数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征税,所以该自然人应当仅对第(2)笔股票交易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依据为: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个问题:
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在汇算时必须一次性抵免,抵免后有余额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数不得超过5年。政策依据为:《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都必须按股票分开,对差价为正数的缴纳。是否符合现实,不是你我个人说了算的,是国家的法律公民就有义务执行。一个人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已经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了,到异国他乡还搞起了金融投资,如果他自己不会算个人所得税税款,我相信他有能力雇佣一个会计。
这些原本不应当有发票的(发票是针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这些经营活动来开具)。可以按照职工福利核算,并依职工福利在税法规定比例之内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你应该知道申报,所以你知道申报而未申报就属于这条所说的经税务经过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情形了,所以属于偷税就是无限期追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