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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收入
铂略会员70582228
提问于 2025-09-28 14:46
第一个问题:
该自然人通过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股票账户买卖境内企业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为:
1、《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2、《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所以该自然人只需要就买卖美国股票取得的所得300万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多少不好说。为什么这么说呢?假设该自然人只做了下列操作:
(1)1000万元买入A股票,3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900万元,也就是亏损100万元。
(2)2000万元买入B股票,40日后全部卖出,卖出价格为2400万元,也就是盈利400万元。
虽然该自然人总的盈利是300万元。但是中国税法仅对买卖价差为正数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征税,所以该自然人应当仅对第(2)笔股票交易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政策依据为:
1、《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个问题:
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在汇算时必须一次性抵免,抵免后有余额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数不得超过5年。政策依据为:《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都必须按股票分开,对差价为正数的缴纳。是否符合现实,不是你我个人说了算的,是国家的法律公民就有义务执行。一个人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已经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了,到异国他乡还搞起了金融投资,如果他自己不会算个人所得税税款,我相信他有能力雇佣一个会计。
税收编码选择经纪代理服务,星号后边可以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但发票会显示生产生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没问题的,建议通过导出该发票看下导出的记录中编码是否为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实务口径:被投资单位(银行)宣告/发放股票股利(送红股、红利转增股金)时,投资方不作会计分录,不确认投资收益,也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仅在备查簿/长期股权投台账中登记增加的股份数量,并重新计算每股账面成本(总投资账面价值不变,股数增加,单位成本下降)。
您公司对于上述“股金”,原本计入哪个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