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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某品牌白酒,从厂家取得的返点酒是买赠行为还是平价返利?
铂略会员60582227
提问于 2025-09-29 16:45
因为你们家上述一切项目都是折算成酒,所以不能简单的按平销返利对待。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正常状况下这个规定指的是平销返利返的是钱。例如你们购进了100万的货物,间隔一段时间后返还给你们5万,那么销售方实际收到的钱是95万,那么销售方按95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们按95万计算抵扣增值税。你们家的情况是购进了100万(假设100瓶)的货物,间隔一段时间后又给了你们家5万(假设5瓶)的货物。销售方收到的款项是100万,不是95万,也不是105万。你们家的业务相当于下面这种情况:
支付100万人民币购入某种酒105瓶,现货是100瓶,隔一段时间才能提货另外五瓶。所以你们家第1项“年终返点5%(以酒返还,进货的5%返还)”不能按平销返利冲减增值税。你们的进项税额就是进货时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的增值税额。这105瓶酒卖了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计算销项税额。
你们家通过第2项、第3项、第4项的方式取得的酒,我不清楚厂家把酒给你们时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酒的价税合计额是113万元。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库存商品”100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13万元。如果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库存商品”113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13万元。这113万元的酒卖了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确认销项税。
对于“现香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员工去做服务时发生的当地住宿费交通费等,来要求我司支付给他们”这个业务,您公司作为购买(服务)方(即付款方),由于服务(住宿、交通)发生于境外,且销售上述服务方显然也为境外,故您公司无需扣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既然“土地出让合同于2026.01签订并付款,登记证上的使用期限从2026.01开始”,则应于1月入账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至于“3月份取得土地登记证”,乃是一种形式;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都是“实质重于形式”。
土地使用税自2026年2月开始计算,其计算基数乃是土地面积。
地价包括土地款、契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这个规则,与之前大致相同,只是措辞发生改变。现行政策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显然,客户要的是货物,而非运输过程,因此应当一并适用货物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