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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理某品牌白酒,从厂家取得的返点酒是买赠行为还是平价返利?
铂略会员60582227
提问于 2025-09-29 16:45
因为你们家上述一切项目都是折算成酒,所以不能简单的按平销返利对待。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正常状况下这个规定指的是平销返利返的是钱。例如你们购进了100万的货物,间隔一段时间后返还给你们5万,那么销售方实际收到的钱是95万,那么销售方按95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们按95万计算抵扣增值税。你们家的情况是购进了100万(假设100瓶)的货物,间隔一段时间后又给了你们家5万(假设5瓶)的货物。销售方收到的款项是100万,不是95万,也不是105万。你们家的业务相当于下面这种情况:
支付100万人民币购入某种酒105瓶,现货是100瓶,隔一段时间才能提货另外五瓶。所以你们家第1项“年终返点5%(以酒返还,进货的5%返还)”不能按平销返利冲减增值税。你们的进项税额就是进货时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的增值税额。这105瓶酒卖了多少钱就按多少钱计算销项税额。
你们家通过第2项、第3项、第4项的方式取得的酒,我不清楚厂家把酒给你们时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酒的价税合计额是113万元。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库存商品”100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13万元。如果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库存商品”113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13万元。这113万元的酒卖了多少钱就按照多少钱确认销项税。
是次年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吗?如果是的话,俩者不一致是正常的,不需要更正季报纳税申报表。
一项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实体、程序要件皆符合。如上所述,“消费真实,有消费证明”,这可视为支出真实发生,属于实体要件。但是,程序方面,仍需要取得合规发票,而“电子税务局上查不到发票信息”,则属于重大疑虑,若金额较大,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能因为没有资质,开票时就采用其他税目替代,增值税法执行之前各地税务答疑口径都明确经营范围和开票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只要从事相关业务就需要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增值税法相关条款也只是对劳务派遣行业,安保行业提到差额征税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我理解如果没有资质证书不能采用差额计税,但实际业务确实为安保服务还是应该按该税目开票。餐饮服务目前没有资质要求。可以开具。